(2015)门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孟庆艳与北京市耀华印刷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艳,北京市耀华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孟庆艳,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耀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峪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宇。原告孟庆艳与被告北京市耀华印刷有限公司(简称耀华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恒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艳诉称:我于1997年到耀华公司工作,职务是印刷工。2003年我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评定为4级工伤。2014年我发现耀华公司未为我缴纳2010年至今的社会保险,也一直未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我的档案关系也不知道被耀华公司放在哪里,故我起诉要求:1、耀华公司为我补缴2010年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2、耀华公司为我补缴2006年至今的住房公积金;3、耀华公司为我办理退休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劳动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孟庆艳要求耀华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妍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