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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曾和平与邬秀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和平,邬秀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47号原告曾和平。被告邬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和平诉被告邬秀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身体欠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曾和平负担。审判员  李成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