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曾和平与邬秀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和平,邬秀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47号原告曾和平。被告邬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和平诉被告邬秀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身体欠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曾和平负担。审判员 李成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