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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105号李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阿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陪审员  何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维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