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区春晖双语艺术幼儿园、朱春萍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文新;朱春萍;上海松江区春晖双语艺术幼儿园;段文宁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925号原告程文新,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朱春萍,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松江区春晖双语艺术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段文宁,女,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新诉被告朱春萍、上海松江区春晖双语艺术幼儿园、段文宁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段文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其实际居住地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莲湖名邸10号楼1501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应适用该规定,由被告上海松江区春晖双语艺术幼儿园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松江区春晖双语艺术幼儿园的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本市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被告段文宁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段文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