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野与沙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野,沙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李野,男,1986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帅,男,1986年生,汉族。被告:沙宁,男,1994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建,系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野与沙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沙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野撤回对被告沙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李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