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赵福臣与张显忠、张显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臣,张显发,张显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6号原告:赵福臣,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程启,双辽市辽城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显发,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显忠,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臣诉被告张显忠、张显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原告赵福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福臣撤回对被告张显忠、张显发的起诉。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徐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