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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郑炳裕与黄金馀、林赛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郑炳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岳华,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馀。被告林赛连。原告郑炳裕为与被告黄金馀、林赛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雨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炳裕以双方当事人要求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金馀、林赛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馀、林赛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炳裕撤回对被告黄金馀、林赛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炳裕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骆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