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64957。法定代表人:吴俊成。委托代理人:王盛,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中庸鞋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庸鞋业)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震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郑捷夫、杨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彭欣薇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庸鞋业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请称:中庸鞋业2009年10月2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皮鞋、鞋材;货物进出口等。自2012年起,中庸鞋业几年来一直亏损严重,自2014年8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公司已与所有员工达成一致,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目前状况,公司无法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且明显丧失偿还能力。根据财务报告,中庸鞋业资产为60219731.10万元,负债为62903716.9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04.46%,已属资不抵债。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同意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特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中庸鞋业破产清算。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该院于2014年11月5日向中庸鞋业发出补充举证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交该方面的材料。但中庸鞋业至今仍有部分证据材料未向该院提交,也未向该院说明未能提交的理由。因此,中庸鞋业提出破产申请所提交的法定材料不齐全,该院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中庸鞋业的破产申请。中庸鞋业上诉称:中庸鞋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了全部法定材料,包括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说明等。中庸鞋业法定代表人未能出庭接受询问存在客观原因。第一,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疑难破产申请案件,在2014年10月23日已经召开一次听证会的前提下,中庸鞋业认为2014年11月21日的听证会无召开之必要。第二,中庸鞋业代理人已经多次向一审法院表示,鉴于该案债权人众多,且多为个体户或小微企业,债权人获悉中庸鞋业破产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完全获得清偿的消息后反应巨大,中庸鞋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收到多次死亡威胁,考虑到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不敢现身庭审。综上,中庸鞋业资不抵债且明显丧失偿还能力,已按照法律要求提交各项破产材料,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裁定受理中庸鞋业的破产申请。在本院听证中,中庸鞋业提交了《2013年9月-2014年5月社保明细》、《职工工资及社保缴费情况说明》、《中庸鞋业财务状况说明》,并确认一审时未提交上述材料。本院认为:由于中庸鞋业提交的申请破产清算的材料不全,尚不足以说明中庸鞋业的基本情况,一审法院因此于2014年11月5日向中庸鞋业发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43-2号补充举证通知书,要求中庸鞋业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债务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要求中庸鞋业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询问,但中庸鞋业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作说明,法定代表人吴俊成亦未到庭接受询问。从中庸鞋业二审补充提交的材料看,其财务状况说明仅是自身陈述,并未提交中介机构对其财务状况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也未有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职工相关社保费用的说明。由于中庸鞋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