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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江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婧,被告人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由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某系浏阳市荷花某某引线厂股东。2014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药坨子,并从浏阳市荷花某某引线厂将剩余的引线搬回,将药坨子和引线存放于自家住房一楼准备进行组装生产开心果烟花。2014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开心果药坨子21.1千克,引线13.9千克。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从被告人江某某处查获的药坨子为烟火药;引线含烟火药,折算药量为5.9214千克,从被告人江某某处查获的烟火药共计27.0214千克。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父亲双目失明,妻子患有心脏病,两个女儿尚在读小学,其所在村委会证实其家庭困难。同时,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江某某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药量计算说明、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储存烟火药27.0214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江某某所在基层组织证实对其具有帮教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村委会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咸 菁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运输、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第九条第一款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