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申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鲍光武与段瑞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瑞军,鲍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申字第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瑞军,男,1968年9月23日生,职工,住平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鲍光武,男,1959年9月19日生,居民,住平邑县。再审申请人段瑞军与被申请人鲍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段瑞军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段瑞军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段瑞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