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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华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663号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文彬。委托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彬。委托代理人张明松。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华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家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华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梦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