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某房地产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60-1号原告宋某,男。被告张某,男。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某、襄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原告宋某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大庆东路137号景泰公寓X幢X单元X层右户房屋及担保人宋某所有的位于长征路XXX号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宋某已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原告宋某所有的位于大庆东路XX号景泰公寓X幢X单元X层右户房屋及担保人宋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某、襄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宋某所有的位于大庆东路XXX号景泰公寓X幢X单元X层右户房屋及担保人宋某所有的位于长征路X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云飞审 判 员 晏大欣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