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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上海烽垚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行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烽垚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天行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上海烽垚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015973-9。负责人:张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行健服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9866688-5。法定代表人:贾义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烽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行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烽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