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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克锋申请执行罗烈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锋,罗烈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杨克锋。被执行人罗烈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罗烈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烈团偿还申请人杨克锋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烈团一直外出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执字第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龙秀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锡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