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克锋申请执行罗烈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锋,罗烈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杨克锋。被执行人罗烈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罗烈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烈团偿还申请人杨克锋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烈团一直外出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执字第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龙秀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锡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