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乔娱乐与青岛嘉家利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娱乐,青岛嘉家利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249号原告乔娱乐。被告青岛嘉家利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洪。本院审理原告乔娱乐诉被告青岛嘉家利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德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娱乐撤回对被告青岛嘉家利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