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段某某、魏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段某某,魏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段某某,男。被告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段某某、魏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