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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小雪与被执行人王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雪,王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雪,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义龙,男,成年。原告张小雪与被告王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抚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小雪人民币7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义龙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义龙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小雪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义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抚法执字第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东审判员  于水祥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宫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