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新沂市卫生局与王彩红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沂市卫生局,王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卫生局,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安庆巷卫校院内。法定代表人蔡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全,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彩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卫生局于2014年9月11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王彩红作出新卫医罚(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本院依据新卫医罚(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王彩红罚款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卫医罚(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王彩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新沂市北沟街道新新村安康路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新沂市卫生局作出的新卫医罚(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王彩红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晁岱卿审 判 员 董道平代理审判员 窦金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