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易农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农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经卫,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农元,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易姝,女,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系被告易农元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农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云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决定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