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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铁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铁生,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铁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铁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6时许,被告人李铁生来到重庆市北碚区XX路XX号X-X,趁该房屋厨房窗户未关之机翻窗入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客厅沙发上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后其又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放于卧室电脑桌上的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1部盗走,其在继续翻找财物时被张某发现进而逃离现场。李铁生将被盗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500元后将销赃所得及被盗现金耗用。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李铁生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铁生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被盗物品价值凭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0)碚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铁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铁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铁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铁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期限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铁生退赔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现金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被盗手机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以上罚金、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弋 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