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田小芳与张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芳,张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田 小 芳 与 张 树 明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田小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23日。被告张树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芳与被告张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芳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小芳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