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与黄伟达、齐巧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达,齐巧红,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达,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巧红,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中、李伟均系广东公尚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连,女,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龙,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云,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兆明,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伟达、齐巧红因与被上诉人黄��连、陈小龙、陈小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0日登记的穗海新字第509616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记载使用人姓名黄伟达,宅基地座落新滘镇龙潭村西环街西二巷2号,宅基地面积80平方米,层数3层半,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等。黄玉连持有1988年8月11日登记的刘汉刚、黄玉连的《结婚证书》。刘汉刚后于2002年10月26日病故。刘汉刚、黄玉连与黄伟达、齐巧红于2001年8月7日签订1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该房地址位置:龙潭村西环西街二巷2号;黄伟达自愿将自己已报建的建房地1幢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作合作建房;黄玉连自愿出建房全部资金;建成后,双方���占一半;黄伟达不要房屋、产权,更名给黄玉连,黄玉连要补偿廿万元给黄伟达;办理加名或更名均由黄伟达协助完成为止;本协议双方夫妻签名便生效。同日,黄伟达出具收到黄玉连转桩费21563元的《收据》。庭审中,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黄伟达、齐巧红均确认合作建房的地址为海珠区新滘镇龙潭村西环街西二巷2号及房屋于2004年建成,建成后由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使用3、4楼,黄伟达、齐巧红使用1、2楼。黄伟达、齐巧红确认上址房屋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全部由其收回使用。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黄伟达、齐巧红均没有举证证明黄伟达、齐巧红与刘汉刚、黄玉连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查,2011年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向原审法院起诉黄伟达、齐巧红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后原审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汉刚、黄玉连与黄伟达、齐巧云于2001年8月7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经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申请,原审法院经摇珠确定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龙潭村西环街西二巷二号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粤京资评报字(2014)第351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龙潭村西环街西二巷二号(建筑面积280平方米)评估单价为445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246000元。(此房屋的市场价为房屋的评估价值扣除楼面地价2531200元后的房屋市场价)。因本案纠纷,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于2014年1月2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伟达、齐巧红向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赔偿损失人民币1246000元。2、黄伟达、齐巧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评估费。黄伟达、齐巧红原审辩称其不同意��玉连、陈小龙、陈小云的诉请。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龙潭村西环街西二巷2号及房屋由刘汉刚、黄玉连与黄伟达、齐巧红于2004年合作建成,建成后由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使用3、4楼,黄伟达、齐巧红使用1、2楼。之后由于黄玉连与黄伟达、齐巧云于2001年8月7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已经原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且2011年7月1日开始该房屋已全部由黄伟达、齐巧红收回使用,因此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现诉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赔偿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刘汉刚、黄玉连与黄伟达、齐巧云的协议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龙潭村西环街西二巷2号房屋由双方各占一半,之后由于协议被确认无效,黄伟达、齐巧红也确认于2011年开始全部收回使用该房屋,因此黄伟达、齐巧红应补偿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合建分成房屋上盖建筑物价值的一半,即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房屋整体现值扣除宅基地区位楼面地价。现经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龙潭村西环街西二巷二号(建筑面积280平方米)评估单价为445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246000元。(此房屋的市场价为房屋的评估价值扣除楼面地价2531200元后的房屋市场价)。对此黄伟达、齐巧红主张该评估价值过高,认为应根据近期相近小产权房的价格房屋价值约3000元/平方米,但黄伟达、齐巧红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对黄伟达、齐巧红的该主张不予采纳。由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龙潭村西环街西二巷二号房屋现评估价值为1246000元,因此黄伟达、齐巧红应赔偿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一半的房屋价值的损失即623000元(1246000元÷2)。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要求赔偿1246000元过高,超过623000元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日判决:一、黄伟达、齐巧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损失623000元给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二、驳回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16014元由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共同负担8007元,黄伟达、齐巧红共同负担8007元。本案评估费11110元由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共同负担5555元,黄伟达、齐巧红共同负担5555元。判后,黄伟达、齐巧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诉争房屋《资产评估报告》自相矛盾。评估报告第8页已明确指出,报告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被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且报告还对该方法进行解释,但现在该房屋所在的经济合作联社社员新建类似成本在1100元/平方米左右。何况被评估房屋未折算“成新率”,但是一审法院采用的依据是“市场价值”,显然评估结论与评估方法不一致。二、一审法院认为黄伟达、齐巧红提出白云区人和镇等地小产权房交易在3000元/平方米左右,没有依据,当然,黄伟达、齐巧红确不能提出文字依据,因为小产权房的交易是非法的。另一方面,既然宅基地房屋不能交易,那么评估单位所依据的“市场价值”数据从何而来?《资产评估报告》是存在假设的情况。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二审答辩称:一、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二、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是经过法院摇珠,是合法的,评估结构到现场进行评估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评估过程是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采纳评估价格,维持原审判决。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本院。本院认为:黄玉连与黄伟达、齐巧云于2001年8月7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已由原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且黄伟达、齐巧云已将房屋全部收回使用。根据刘汉刚、黄玉连与黄伟达、齐巧云的协议,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龙潭村西环街西二巷2号房屋由双方各占一半,原审法院认为黄伟达、齐巧云应补偿黄玉连、陈小龙、陈小云合建分成房屋上盖建筑物价值的一半,即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房屋整体现值扣除宅基地区位楼面地价并无不妥。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上述宅基地上盖房屋现评估价值为1246000元。根据评估公司评估报告该评估价值所依据的方法为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据此,黄伟达、齐巧红认为被评估房屋未折算“成新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黄伟达、齐巧红认为现在该房屋所在的经济合作联社社员新建类似成本在1100元/平方米左右,其并未向本院提交具体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亦不予采信。宅基地房屋在村民之间可以进行流转,即可以公开在同��村民之间进行买卖,故对黄伟达、齐巧红认为一审法院采用的依据是“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与评估方法不一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黄伟达、齐巧红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0元,由上诉人黄伟达、齐巧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璩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