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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胡洪富曹金花与曹金花陈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富,曹金花,陈明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418号原告:胡洪富。被告:曹金花。被告:陈明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洪富与被告曹金花、陈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金花、陈明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洪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洪富承担。审 判 长  厉建锋人民陪审员  韩恩峰人民陪审员  王贤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