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胡洪富曹金花与曹金花陈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富,曹金花,陈明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418号原告:胡洪富。被告:曹金花。被告:陈明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洪富与被告曹金花、陈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金花、陈明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洪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洪富承担。审 判 长 厉建锋人民陪审员 韩恩峰人民陪审员 王贤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