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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威与陈宗雷、屈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陈宗雷,屈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商初字第230号原告:王威。委托代理人:汤红艳、程香玲。被告:陈宗雷。被告:屈猛。原告王威与被告陈宗雷、被告屈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威、委托代理人汤红艳、程香玲,被告屈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宗雷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车辆鲁H×××××普桑轿车借给表哥使用,不久表哥和车辆失踪,无法联系,2014年7月23日,原告在邹城市发现失踪车辆,立即报警,邹城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依法扣留车辆,被告陈宗雷把与被告屈猛于2013年6月4日签订的买卖鲁H×××××普桑轿车的协议书交到公安局,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原告认为,陈宗雷明知被告屈猛无权处分,且成交价远低于该车市场价值,请求确认二被告买卖鲁H×××××普桑轿车的协议书无效,请求二被告将鲁H×××××普桑轿车给原告。被告陈宗雷未作答辩。被告屈猛辩称,车是我买的上家,然后卖给陈宗雷的,我们之间都有协议书。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原告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桑塔纳牌型号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型号SVW7180LED,车辆识别代号LSV10339CN514280,发动机号码0646874。2013年年中,原告将其车辆借给其表哥张磊,后原告发现其车辆在邹城市世纪花苑北门东百姓家饭店门口出现,遂向邹城市公安局报警。经邹城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询问被告屈猛、被告陈宗雷,二被告均陈述该车双方于2013年10月发生的车辆买卖关系,价格30000元。邹城市公安局未予刑事立案,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认定的,其证据已分别收存、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鲁H×××××桑塔纳牌型号轿车系原告购买、所有,原告已举证还贷凭证、车辆行驶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宗雷、被告屈猛没有举证买卖鲁H×××××桑塔纳轿车经过了原告认可、同意,且买受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陈宗雷、被告屈猛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车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宗雷与被告屈猛买卖鲁H×××××桑塔纳轿车的协议无效。二、被告陈宗雷、被告屈猛返还原告王威鲁H×××××桑塔纳轿车,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屈猛、被告陈雷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勇审判员  吕洁审判员  张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