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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巩进学、吴二瑞、窦绘敏、巩宇翔与樊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进学,吴二瑞,窦绘敏,巩宇翔,樊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524-2号申请执行人巩进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二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窦绘敏,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巩宇翔,男,汉族。被执行人樊建伟,曾用名樊建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巩进学、吴二瑞、窦绘敏、巩宇翔诉樊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8日以(2014)新密执字第5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樊建伟所有的豫A613**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并于2015年2月3日对该车辆予以公开拍卖,竞买人马岳成(马岳成,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迎春西街1巷1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0419790729001X)以最高价455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樊建伟所有的豫A613**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马岳成所有,该车辆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岳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岳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豫A613**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