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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北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朱某某,古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北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古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魏 馨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