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付士荣与冯明清、马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士荣,冯明清,马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付士荣,男,1949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明清,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金莲(冯明清妻子),女,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呼兰镇呼兰村呼兰屯。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士荣诉被告冯明清、马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士荣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