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85年左右,被告人张某在不具备持枪资格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为其制作了两支土猎枪,后将枪支放置于家中。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985年左右,被告人张某在不具备持枪资格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为其制作了两支土猎枪,后将土猎枪放置于家中。2013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主动将两支土猎枪上缴到望江县公安局雷阳派出所。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室鉴定,两支猎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能有效发射,是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张某不具有持枪资格的证明、枪支鉴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法制,保障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宿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储星星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