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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诉前保全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琼与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忠新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琼,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忠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诉前保全字第00002-1号申请人:王琼,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杨太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向忠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人王琼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忠新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忠新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