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袁振伟与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伟,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行初字第5号原告袁振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法定代表人赵书文,局长。原告袁振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振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瑞颖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武盛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