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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袁振伟与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伟,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行初字第5号原告袁振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法定代表人赵书文,局长。原告袁振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振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瑞颖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武盛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