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官民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百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百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民初字第0366号原告江苏百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汉民,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西街。法定代表人吴南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富祥,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百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百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百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百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江苏百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建良人民陪审员 徐小良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