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广州代表处、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广州代表处,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93号原告: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610A室,组织机构代码55305868-3。法定代表人:施侃。委托代理人:俞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广州代表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编号C3192-2A房,组织机构代码68523036-9。首席代表:刘小媛。被告: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住所地MENARAPRIMATOWERBJALANPJU1/39,DATARANPRIMA,PETALINGJAYA,SELANGOR,MALAYSIA。原告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广州代表处、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广州代表处、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广州代表处、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广州代表处、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8.17元减半收取1479.09元,由原告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钰代理审判员 徐韵琪代理审判员 李紫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