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沈柏泉与胡发前、黄山市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柏泉,胡发前,黄山市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沈柏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发前,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市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钦邦钦,总经理。本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屯民调确字第010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发前、黄山市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发前、黄山市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