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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418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61年8月,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范某某,女,生于1935年2月,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夏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