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418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61年8月,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范某某,女,生于1935年2月,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夏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