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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小棣与荣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棣,荣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0555号原告马小棣,男,1940年8月10日出生。被告荣秀兰,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棣与被告荣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荣秀兰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7.2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小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荣秀兰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七万二千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崇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