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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王 某 某 与 刘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折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