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阳温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蒙蒙与王超、张佃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蒙蒙,王超,张佃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温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朱蒙蒙。委托代理人董清水,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被告张佃孟。原告朱蒙蒙诉被告王超、张佃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蒙蒙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清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超、张佃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蒙蒙诉称,2014年3月20日,我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借给被告王超现金26000元,后王超于当日返还我方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5日,被告张佃孟为本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借款当日签订了担保书;双方还约定:如逾期不能还清,则每逾期一天向我支付借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王超至今仍未归还借款23000元,被告张佃孟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超偿还我方借款23000元及违约金2875元(违约金按月息2.5%计算到2014年8月26日),被告张佃孟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超、张佃孟未答辩。原告朱蒙蒙为证明其主���向本院提供以下四份书证: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王超(身份证号:××)今借朱蒙蒙(身份证号:××)人民币(大写)贰万叁千元整(小写)23000,借款期限为5天,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5日,定于2014年3月25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能还清,则每逾期一天向对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借款人王超2014年3月20日。2、担保书一份,内容为:担保人张佃孟愿意为借款人王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3000元,逾期未还的,担保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金等,并赔偿放款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3、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一份,证明2014年3月20日户名为陈心高的银行卡向户名为王超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跨行转帐26000元。4、陈心高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本人陈心高,我弟弟朱蒙蒙使用我的储蓄卡,卡号(62×××61)��王超的信用卡卡号(52×××56)转帐26000元,此业务是朱蒙蒙本人于2014年3月20日办理。陈心高2014年8月27日。对原告朱蒙蒙提供的四份书证,因被告王超、张佃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应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自动放弃。该四份书证经本院审核认为,该四份书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性,并且该四份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可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3月20日,被告王超由被告张佃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原告朱蒙蒙处借款2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5天,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王超未能偿还借款,被告张佃孟也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原告朱蒙蒙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超偿还借款23000元,并支付2875元的违约金;被告张佃孟对以上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超从原告朱蒙蒙处借款2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被告王超到期未归还借款,已对原告构成违约,被告王超应履行偿还借款并支付原告违约金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高,原告只要求被告按月息2.5%的利率支付违约金至2014年8月26日,其余不再主张。原告的该主张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佃孟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蒙蒙借款2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875元。二、被告张佃孟对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佃孟负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据偿还数额向被告王超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王超、张佃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龙庆审 判 员  李风信人民陪审员  王天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