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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樊迎现与董秋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迎现,董秋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樊迎现,男,居民。被告:董秋峰,男,居民。本院审理原告樊迎现与被告董秋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迎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迎现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