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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董洪途与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洪途,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481-1号申请执行人董洪途。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9号中德国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董洪途申请执行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连仲字第1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洪途违约金12000元及仲裁费用1000元。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董洪途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董洪途自愿承担执行费1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实现了本案的所有债权,本院已按规定收取了执行费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连仲字第18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