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程夏科与卞炳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夏科,卞炳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程夏科,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卞炳智,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程夏科申请执行卞炳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卞炳智、白永云给付欠款2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3343元。执行中因卞炳智、白永云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经多次执行,累计从被执行人卞炳智工资收入中执行23400元,已付申请人。对下余债权部分,由于被执行人目前工资收入有限,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执行,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夏科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