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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坤泉。委托代理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柏祥。委托代理人:赵海江、臧文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29元减半收取1061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