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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魏贤强、魏贤强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与杨广亚、李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贤强,杨广亚,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魏贤强。被申请人杨广亚,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林桥村。被申请人李平,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5号院1号楼。申请人魏贤强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为案件审理终结后顺利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并由韩建英提供其所有的鲁D×××××轿车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魏贤强、李平的银行帐户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二、查封韩建英所有的鲁D×××××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