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系南长区旺之凯烟酒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与被告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裕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此款已由张裕公司预交),由张裕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豪钊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