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杜发贵与白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发贵,白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杜发贵,男,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宜都市人。被执行人白满,男,生于1970年7月8日,汉族,宜都市人。申请执行人杜发贵与被执行人白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发贵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白满的银行账户,发现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都执字第00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