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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住苍南县。因盗窃于2007年12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林某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22时57分,途经龙港镇人民路144号前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栏,造成被告人林某受伤及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有盗窃劣迹,现又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