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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方霞与方琳、许业炎、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琳,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方霞,许业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霞。原审原告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1585-3。法定代表人方琳,经理。原审被告许业炎。上诉人方琳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5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方琳上诉称,本案中三被告住所皆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包河区,其中被告方琳居住地在合肥市瑶海区,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许业炎经常居住地在合肥市包河区。肥东县人民法院认定许业炎户籍所在地在肥东县,据此得出其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不合理,许业炎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肥东县,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合肥市包河区。上诉人认为本案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方琳主张原审被告许业炎的经常居住地在合肥市包河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虽然本案上诉人方琳、原审被告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地在合肥市瑶海区,但是本案原审被告许业炎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方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德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云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