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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干方飞与乐清市瑞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干方飞,乐清市瑞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干方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瑞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光。委托代理人:戴家华。上诉人干方飞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乐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干方飞以其与乐清市瑞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干方飞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干方飞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干方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潘文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冰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