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晓伟与周才阳、陈雪琴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伟,周才阳,陈雪琴,朱盘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周晓伟。委托代理人周向群,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才阳。被告陈雪琴。被告朱盘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伟与被告周才阳、陈雪琴、朱盘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刚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