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作文、杨亚娟与孟宪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文,杨亚娟,孟宪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张作文,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原告杨亚娟,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许云生,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恩,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作文、杨亚娟与被告孟宪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作文、杨亚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孟宪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作文、杨亚娟撤回对孟宪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返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