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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何原与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原,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何原。委托代理人:何承志。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军民巷4号。法定代表人:何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胜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原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